第十八条

有效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