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道路照明、供气、供热、供水、雨(污)排水、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和交通、电信、邮政、电力、体育等公共设施,由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根据责任分工负责;
(二)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展览、公园、绿地、车站、停车场、宾馆、餐饮、商店、市场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单位自行负责;
(四)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的河道按照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由水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五)景观照明设施,由出资建设单位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穿越城市的铁路及其管理区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居民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责任人。
推行责任区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责任人、责任区范围和联系方式,方便群众监督。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