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不清理、不拆除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法清理拆除,处以罚款:
(一)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等公共露天场所屠宰动物;
(二)在公(游)园或者公共绿地等场所放牧牲畜;
(三)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致使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破残的,有暴露垃圾、冰雪、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或者环境卫生设施缺损。
有第一、二项规定行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规定行为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