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处50元以下罚款;有第二项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携带犬只在禁止的时段进入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开放式公共场所;

(二)占用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劳务交易、派发广告、维修和清洗机动车辆等活动。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