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提倡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居民个人住宅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其他零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送到建筑垃圾消纳场。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