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扩音设备招揽顾客或者进行商业宣传。

在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时,应当控制音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