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及两侧、广场、地下通道、绿地、公园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和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劳务交易、派发广告、维修和清洗机动车辆等活动。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举办展览、促销、文化、体育、庆典、公益及商业等活动的,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对活动产生的场地、设施破损进行修复。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