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安全、文明使用电梯。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培养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