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建立、运行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完善电梯事故及严重事故隐患应急处置协调机制,解决电梯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