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