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第十四条有效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验明电梯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证明文件。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电梯、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电梯、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