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