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疏导、家政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