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疏导、家政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