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在办理老年人的住房权属变更和户口迁移等手续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经老年人同意,借用老年人房屋的,到约定期限应当及时归还,不得拖延。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