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市、旗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重点单位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检查;发现存在气象灾害防御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其消除隐患。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日常检查制度,明确责任人,落实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