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

市、旗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下,做好农业生产、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应急保障服务等重点领域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