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气象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应急预案。根据气象台站提供的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及时采取防御措施。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