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三十三条有效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