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设置资格、技术、标准、业绩、财务、信誉等条件的,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