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国务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同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备案的规章的审查,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