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法规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议、提出报告。审议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法规草案的可行性,有关方面在主要问题上的不同意见,有无执法主体和职责权限划分等未能协调一致的问题,有无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本专门委员会对法规案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意见。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