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做好衔接工作,统筹协调立法建议项目的征集和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执行。

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