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原则,通过建设、购买服务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犬只收容救助场所。

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可以依法开展犬只收容工作。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