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联系指导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机制,确定对应片区网格挂点领导和网格指导员,统筹指导协调本片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村(社区)网格总负责人,协调处理本辖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有关事项。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