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对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对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