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数据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六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监管体系,改进监管技术和手段,对数据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数据要素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机制,依法对相关主体实施信用管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