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为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确有必要的,可以申请采购非公共数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数据主管部门审查相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采购需求,实行统筹采购、集约共享。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