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优化审评审批流程,提高审评审批效率。

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细胞和基因产品上市申请人在落实审评审批准备方面的指导和服务,指导申请人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评机构充分沟通。

对符合突破性药物标准、附条件批准上市标准、优先审评审批标准等条件的细胞和基因产品,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提前介入,指导申请人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加快上市注册,并建立便捷畅通的咨询通道,帮助申请人加速相关产品上市。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