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未经批准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草原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承包经营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