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重点产业发展,依法参与重点项目建设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领域的项目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推动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行业、领域的竞争性业务。民营经济组织可以通过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形式,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当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投资收益获得方式、风险分担机制、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