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拓展国际交流合作,在海外依法合规开展投资经营等活动,参与“一带一路”相关项目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商务、发展改革、外事、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税务、海关、金融监督管理、人民银行等单位在服务和监管方面的协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搭建或者利用对外贸易投资服务平台深化企业服务;
(二)提供通关、税费、支付结算、物流等一站式服务;
(三)提供海南主要贸易投资伙伴国家和地区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国际惯例的信息服务;
(四)组织对外贸易、跨境投资、知识产权、贸易摩擦应对、涉外法律等方面的培训;
(五)建立健全有关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法律、社会重大风险以及对外贸易投资预警机制,监测进出口异动情况,指导和服务民营经济组织运用救济措施保护贸易投资安全;
(六)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