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完善投诉举报保密制度、处理程序和转办整改跟踪、督办考核机制,依托国家民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海南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平台等渠道,对民营经济组织提出的投诉、举报予以快速响应、高效办理、及时反馈。

民营经济组织诉求事项有明确的主管部门的,由相应主管部门办理;诉求事项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办理或者牵头办理。诉求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当依法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反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