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反走私条例(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海关、海警机构、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走私违法行为;海警机构、边检、海事、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海洋、旅游文化体育、交通运输、民用航空管理、邮政管理、烟草专卖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其他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反走私职责遇到暴力抗拒时,公安机关、海警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协助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