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在市场流通环节收购、倒卖离岛免税商品,构成走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不构成走私的,由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收购倒卖的离岛免税商品、违法所得和专门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设备,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罚款,并责令违法经营者停业整顿。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