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层预防走私工作机制,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建立常态化排查巡防机制,在反走私重点地区组建反走私综合治理巡查队伍,加强对辖区内岸线、港(岙)口、码头、滩涂、船舶停泊点等走私易发区域的日常巡查;
(三)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反走私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建立辖区内修造船厂、冷库、市场、油站、船舶、特殊车辆,以及具备船艇驾驶技能人员等信息档案,加强重点场所、设施设备和重点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