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农业农村、海洋、交通运输、海事、公安机关、海警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出海船舶实施动态监管。
出海船舶应当安装定位识别装置,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闭、屏蔽、拆卸、毁坏、更改或者冒用。因设备故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定位识别的,应当在具备报告条件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下航次出发前完成修复。
使用船舶或者手摇船、脚踏船、水上自行车、碰碰船等海上游乐载体,在紧邻海岸线固定区域从事体育运动、旅游娱乐体验活动的,应当遵守海南自由贸易港反走私监管要求,可以不安装定位识别装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