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扰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人身、财产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