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职工可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保障工会组织的正常活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并严格履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