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检查、罚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评比、鉴定、考核等活动。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台湾同胞投资者有权拒绝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