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执法检查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一)听取汇报;

(二)召开座谈会;

(三)实地检查;

(四)个别走访、暗访;

(五)询问;

(六)查阅有关材料;

(七)第三方评估;

(八)问卷调查或者抽查;

(九)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十)其他方式。

根据全面了解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的需要,执法检查组可以分若干小组,多点位、多类型分别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