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三章 实施第十八条有效执法检查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一)听取汇报;(二)召开座谈会;(三)实地检查;(四)个别走访、暗访;(五)询问;(六)查阅有关材料;(七)第三方评估;(八)问卷调查或者抽查;(九)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十)其他方式。根据全面了解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的需要,执法检查组可以分若干小组,多点位、多类型分别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