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