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反走私综合治理机制,完善反走私防控体系,并将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并指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