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反走私综合治理机制,完善反走私防控体系,并将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并指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