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执法部门查获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等涉案财物,当事人不明的,应当进行调查,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本地主要新闻媒体发布协助调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协助调查公告期满,无法查清当事人的,有关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途径发布认领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予以收缴。

当事人持证明材料认领货物、物品等涉案财物的,有关执法部门应当予以核查。相关证明材料确属合法有效的,应当及时退还相关货物、物品等涉案财物;已经先行处理的,应当及时退还价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