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提高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践行绿色低碳、节能俭约的生活方式,减少固体废物产生,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