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农业固体废物第三十八条有效农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