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乡、镇应当建设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和垃圾处理规模相适应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设施。

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户分类、组保洁、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集中处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