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生活垃圾第三十一条有效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禁止过度包装,减少使用一次性包装材料。鼓励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包装物,进行回收再利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