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测绘条例/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八条有效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经依法批准的本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执行国家、行业和本市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确需建立其他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