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