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奖励和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申请、举荐见义勇为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二)对申请、举荐见义勇为不按时作出处理的;

(三)违法筹集、管理、使用见义勇为基金的;

(四)损害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